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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塔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2022年7月)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01 16:58:33

  2021年11月以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多起“化工异味扰民”信访案件,信访人均表示夜间会闻到一股“酸臭的化工异味”,且没办法判定异味来源。此不正常的情况引起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的格外的重视,经对问题线索的分析梳理,组织市、区执法人员开展多轮次的明察暗访和夜间排查工作,并动用无人机开展飞行监控,最终认定嫌疑最大的是沿海产业基地冶金化工园区内的一家未知名化工企业。经过两天的外围蹲守掌握企业夜间生产的规律,2022年2月25日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营口市公安局,抽调市、区精干执法力量10余人,实施夜间突击检查。一组先行在外围布控,利用无人机及走航车确定生产情况和开展监测,收集异味排放证据,第二组在公安部门协助下迅速进入企业控制现场。经查发现,企业下风向及车间、厂区内异味明显,车间内几名工人正在昏暗的灯光下使用离心机、反应釜等设备做生产操作,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未正常运行,现场刺激性气味严重,执法人员事先配发的活性碳过滤口罩也短时间内即失效。经检测,该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超标1.35倍。经初查,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以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该企业采取“夜间生产,白天停产”的隐秘方式,利用生产车间内堆放数百个蓝色塑料桶内被称作为亚磷酸的来路不明的液体物质生产固体亚磷酸并出售牟利,由于企业反常的生产行为,现场生产设备的低端,由于生产环境恶劣存在严重环境问题以及塑料桶内不明物质理化性状的“千差万别”,加之现场查获的运输账本显示不明物质的来源均为省外城市与公司可以提供的尚未批复的环评文件出入较大,所以出于职业敏感,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于次日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根据会商的意见,一方面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刑侦调查。2022年3月1日,司法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桶内提取的不明物质检材主要含有亚磷酸成分,此外还含有一些醇、酮、酯类有机物,并且检材之间成分差别较大,不符合稳定工艺下来的产品或副产品,因此属于固态废料。另因提取的不明物质检材有腐蚀性和毒性危险特性,含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鉴定意见属于危险废物”。随着案情调查的持续深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营口市公安局发挥公检法司环一站式中心的优势,对案情进行深挖细查,通过调阅该企业运输记录及对运输司机进行询问得知,部分“原料(蓝色塑料桶内不明液体)”来源于内蒙古某公司,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管理部门给出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随即又调阅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内蒙古某公司的全部信息,内蒙古某公司并无液体亚磷酸的产品或副产品备案标准信息。根据公司法人代表常某自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大概利用1.02到1.03吨所购“原料(蓝色塑料桶内不明液体)”产出1吨固体亚磷酸,截至目前已生产销售固体亚磷酸约一百吨。按照生产比例,该企业已涉嫌擅自跨境转移并非法处置一百余吨危险废物。为进一步收集证据,通过走访周边居民、企业人员,回访信访人等方式核实确认为一致性,为确定“元凶”的违法事实,再添新证。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持证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多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已全部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行政拘留的案卷也已移送至公安部门。同时,由于该企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已达三吨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2022年4月2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在环保涉法“一站式”服务中心召开会商会,就案件定性、调查取证方向等进行深入研讨,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公安部门查办。

  一是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思维,把群众投诉作为精准发现问题的“金矿”,既为民解忧,又将违法排污绳之以法的典型案例。此案通过明察暗访,锁定污染源,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夜鹰擒‘污’贼”突击行动,一举查获环境违法企业。调查中善于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突破口,抽丝剥茧,步步为营,一举破获涉嫌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副产品,非法跨境处置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件。

  该案属于为牟取个人私利,以牺牲环境质量和侵害群众环境权益为代价的环境违法案件。案件集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危险废物处置五方面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一身,违反了多项法律和法规。同时也是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并且开展的“双打”行动的又一个典型案例。典型的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案件。生产方式隐秘,主观故意性强,该案件的查处和办理,对于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三是本案以信访排查引起,格外的重视群众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通过表面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凭借执法人员高度敏感性和丰富执法经验,抽丝剥茧,深挖细查,挖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件,实现精准执法。本案的处理有利于揭开该类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面纱,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同时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生态环境与公安、司法部门通过一站式办公,提前介入,联动执法,快速、有力,彰显了公安环保联动机制的威力和一站式办公的便捷、高效,实现“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为打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进一步彰显了环保司法“一站式”服务中心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渠道。执法人员办案严谨,牢固掌握证据,获得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同时,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精准执法,利用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执法手段,雷霆出击,细挖线索,行动取得圆满成功,极大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我市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化工异味扰民”的信访投诉。根据异味多集中在夜间时段的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区和相关工业园区开展明察暗访,最终锁定异味来自辽宁旭宸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21年9月开始建厂,已建成东、西两个车间,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截至案发时该企业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东侧车间正在生产,与生产结晶釜配套的1号喷淋塔循环泵处于停运状态,喷淋塔中液体经检测呈弱酸性(正常运行应呈碱性),结晶釜产生的废气也未输送至聚合炉(已停运)进行焚烧,车间内有刺鼻性酸臭味。现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做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无组织臭气浓度超标。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七种情形中的两种情形,: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及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旭宸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企业处32.2万元罚款。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该企业就属于“未批先建”,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故对该企业实施了处罚。

  2022年4月28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金泓源镁铝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20万吨新型窑外分解工艺生产氧化镁粉项目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企业现场提供了《营口金泓源镁铝陶瓷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新型窑外分解工艺生产氧化镁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但环评报告未向审批部门报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营口金泓源镁铝陶瓷有限公司被大石桥华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购,保留了原营业执照,仅对法定代表人和营业范围进行了变更。通过对国内外耐火材料市场的考察和相关行业专家的反复论证,企业决定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将水泥窑熟料生产中成熟的干法生产的基本工艺引进到轻烧氧化镁行业,建设年产20万吨新型窑外分解工艺生产氧化镁粉项目。但企业在向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时被告知,由于属地没有多余产能,没办法办理项目备案。经企业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多方咨询了解到,该项目属于镁制品业的新型工艺,如果申请辽宁省菱镁行业首台(套)装备产业化项目,通过后可以予以项目备案。

  经与省市工信部门确认,企业一定完成前期生产设备的建设,经现场鉴定才能申请认定首台(套)项目。所以,2021年9月,公司开始全方位改造研发并启动项目建设,2022年1月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建成。2月2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项目出具了辽宁省首台(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的认定意见。2月25日,企业完成了项目立项备案后,立即开展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鉴于该单位未批先建是为了顺利通过辽宁省首台(套)设备产业化项目认定,并非主观恶意,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录清单(2021版)》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和谐共赢才是生态环境执法的真正本意。

  经过相关专家论证,该项目机械化程度高、污染物从源头控制减排效果好,具有超低排放环保节能、余热回收利用、产品活性可控、质量稳定等优点,从源头上改变了现有轻烧镁粉行业多年来困扰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存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落后、产能低效、能耗高、污染严重的现状难题,对我市乃至辽南地区菱镁行业装备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自主研发这套新型工艺,企业为政府和各级部门探索解决镁制品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真正契合了从源头推动产业体系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道路的理念。对该企业实施免罚,是建立在尊重法律和实事求是原则上对企业的关怀,体现了执法者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