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律人员孙梦飞、王征、陈赵武、郑舒杨现场查看时,你单位正在出产,酸洗渠道正在作业,酸洗池内有不锈钢管件正在浸泡,酸洗渠道操作工人未敞开酸雾喷淋塔,酸雾喷淋塔引风机未发动,你单位酸洗工人未按标准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3.2023年6月1日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证明丽水青山特材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在作业,酸洗池内有不锈钢管件正在浸泡,酸洗渠道操作工人未敞开酸雾喷淋塔,酸雾喷淋塔引风机未发动的状况;
4.2023年6月1日现场相片根据3张,证明丽水青山特材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在作业,酸洗池内有不锈钢管件正在浸泡,酸洗渠道操作工人未敞开酸雾喷淋塔,酸雾喷淋塔引风机未发动的状况;
5.2023年6月1日查询询问笔录2份,证明丽水青山特材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在作业,酸洗池内有不锈钢管件正在浸泡,酸洗渠道操作工人未敞开酸雾喷淋塔,酸雾喷淋塔引风机未发动的状况;
9.2023年6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0.法律人员的法律证6份,证明本案法律人员孙梦飞、王征、陈赵武、郑舒杨、王凯、周潘彬的身份和资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制止经过偷排、篡改或许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查看为意图的暂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敞开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行政处分奉告书》(丽环(松)罚告〔2023〕15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三)经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则,我局已于2023年6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丽环(松)责改〔2023〕15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裁量成果,经案子团体审议,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1)。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施行行政诉讼跨域统辖准则的定见》的告诉(丽中法〔2021〕139号)文件)。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