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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徐铜环罚决字〔2021〕92号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20 05:49:58

  你公司制盖项目坐落徐州市宝穴区马坡镇后八段村,该项目于2016年8月开端建造,2017年4月建成,2018年10月开端投入出产,根本的产品为马口铁盖,建有3条马口铁盖出产线条出产线出产的根本工艺为:马口铁-成型-加色拉油光滑-烘干-制品,东侧2条出产线出产的根本工艺为:马口铁-加色拉油光滑-成型加胶-烘干-制品,3条出产线套喷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2021年4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查看时,你公司西侧1条出产线条出产线正在出产,配套的废气搜集处理设置正常运用。根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制盖项目为金属制作的产品加工制作类,应为陈说表项目,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以上有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及视听资料、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收据、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告诉》(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等行使裁量权根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陈说书、环境影响陈说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之规则。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以行政处分奉告书(徐铜环罚告字〔2021〕88号)奉告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及听证恳求权。你公司在规则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恳求,2021年6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恳求》资料,陈说了整改及运营状况,恳请我局减免罚款。我局以为:本局对你公司的处分,违法现实确定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法律精确、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你公司的恳求不予支撑。

  现根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之规则,决议对你公司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政科(宝穴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告诉书,并依照财政规则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决议书,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许徐州市人民政府恳求复议,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述。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恳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以上决议的,我局将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