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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5万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受处罚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20 05:50:14

  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625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林超然、温科铭、陈芏诗对福建宁德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裴*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发现你企业存在“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未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正在生产木制品且辊涂产线正在进行喷漆,但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清洗管道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废气处理设施的功能有缺陷,不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3〕6号),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前对喷淋塔清洗管道做维修,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1.2023年8月22日,你企业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黄*面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裴*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8月16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裴*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未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3.2023年9月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3〕6号)与2023年9月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具体要求。

  4.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及你企业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2年11月4日对你公司下达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宁环罚〔2022〕169号),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过1次;

  6.2023年8月16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裴*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31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对环境能够造成明显影响、属于小企业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2次(含本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个月以下、主观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判断、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无从轻从重情形的等因素做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3〕6号)要求,已对喷淋塔清洗管道进行了维修,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